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刘国清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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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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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刘国清个人简介?
刘国清教授,男,汉,江苏江阴青阳人,“清清我”经络康复养生创始人,1988年毕业于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本科,曾任上市公司中层管理10年,1996年底白手创业,投身于健康养生慢性疾病康复行业,拜师尹志超教授。
至今已成为中国大健康行业领军人物,系国家高级营养师,中国保健会保健品推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管院健康康复行业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副所长,中管院商学院客座教授,北大博雅客座教授, 成为2022年度邮票上的纪念人物,荣耀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2024质量先锋称号,1997年创立了“清清我”健康美丽俱乐部,该平台系以国家级水平。
2. 两家保险公司你会选择哪一家?
对于这两家公司我最有发言权,因为我在国寿工作了七年,在平安工作了五年,内部是什么情况我一清二楚。
2007年我研究生毕业回广州找工作,在南方人才市场前台存放了一份简历,过了几天就接到了一个助理的电话,说一个五百强公司招聘职业经理人,是培养主管的,在每人身上投放十万元培养半年。问她是什么企业,没有说,过了一天,又有一个主管打电话来让我去面试,告诉我是中国人寿。我对保险毫无概念,当时还很兴奋,觉得刚毕业可以当经理很开心,就去应聘了。面试了三轮,确实比较艰难,最后一轮面试是培训部老总做面试官,一见面就问我为什么河涌的"涌"字有两个读音,我很紧张,有点语无伦次。最后艰难地通过了面试,主管还跟我说是破格录用,因为我刚毕业毫无工作经验,本来是不合格的。为了这难得的机会,我推掉了两个高校的工作。一个高校的主任听说我去做保险,就语带讥讽地说:"你一个研究生去卖保险?快别做了,来我们这里上班吧!"我听到他对保险从业者的鄙夷感觉很生气,就拒绝了。
当时国寿对我们确实很重视,只开了两期班,请了最好的导师和著名的经济分析师来给我们进了为期半年的培训,半年内我就晋升了经理,当时还请我在市公司主管会议上作了分享,看着黑压压的人头,紧张得双腿发抖。
可以说我对于这第一份工作是很重视的,在国寿做了七年,期间也有很多其他保险公司来挖角,都被我拒绝了,我是一个忠诚的人,对第一家培养我的公司很有感情,不想到其他地方去。
可是为什么后来最终离开了呢?因为工作多年,我发现国寿的路走偏了,它为了追求业绩和人力的发展做出了很多违背道义良知的事情。
国寿是国有控股企业,70%属于国有股份,但国有体制的弊端也很明显,内勤的权力高于外勤,而很多公司领导是官员的角色,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需要漂亮的成绩单,为了得到高业绩和高人力,不惜误导代理人,用"停售"、"升级"等各种理由摧生保费,而代理人往往受高层误导做出误导客户的事情,领导在产品说明会上夸大收益,他们拍拍屁股高升去了,但后果都由代理人承担。人力不够人头凑,于是产生了很多虚有人力。产说会从年头打到年尾,代理人付出的成本越来越高,而团队主管还要看公司领导脸色办事,还要过年过节上贡。如果团队做得太大威胁到公司领导的利益,他们还能不看基本法把团队拆散,把人力给听话的主管。在国寿,很讲人情,制度是可以通容的。从上而下,都要看关系办事。连前台的服务人员,我们都要讨好他们,否则,处处给你脸色看,连交个单都不方便。
为了产生更多的业绩,公司领导甚至把在职人员的客户资料分给其他代理人去跟进,美其名曰你不开发就让别人去开发,孤儿单的资料外泄很严重,客户接电话都接烦了。在国寿,保单基本没有继续率的要求,很多代理人做大单不看客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第二年退保的很多。
我觉得国寿走的不是正道,它的行为是在杀鸡取卵,把老客户开发得没法再开发了,实在不利于团队的发展。在国寿代理人聚在一起就骂公司,很少人愿意做主管。因此我入司七年以来,国寿的人力都没有多少增长,甚至可以说是负增长。
其实我不想说国寿不好,因为毕竟在国寿工作了多年,可是它实在太让人失望了。为了帮我的客户变更投保人,我带她去营业区前台办理,排了一条长长的队,听说是VIP客户,也不受理。最后只好去八旗二马路办,但那个工作人员办事慢吞吞,还处处为难客户,办到晚上六点还没办好。客户说旧的护照作废了,拿了新护照来,她仍然坚持让客户出示旧护照才肯帮他办,还是客户生气了才办好了。这件事让客户对公司的服务很不满,我在其中也很为难。
反观作为老二的平安,它一直在平稳地发展,它在初成立那些年,早就拿了金融牌照,顶住了压力,坚持混业经营。到了今天,成果已经显现出来了。它的快速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经过积累才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我进入平安以后,才发现平安完全不是国寿领导所讲的那样,他们说平安急进,拿平安当年的投资富通失败和投连险退保风波来一再攻击平安,而我看到的是,平安的制度健全,经营稳健。公司对代理人的品质监管很严格,对初入司的人员,营业区都会安排讲师逐字逐句讲解《弟子规》,教育新人诚信守法,按规矩办事。公司对继续率有考核指标,很多代理人不敢做大单,是考虑到客户第二年是否有经济能力续保。大部分代理人不敢做代签名、夸大宣传、让投保人退保另投等违规行为,因为公司在这方面监管很严格。公司也不允许我们宣扬险种停售来误导客户投保。而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监管也很严格,孤儿单的资料一般代理人是拿不到的,这也是部分客户抱怨说平安代理人离职以后就很少人骚扰他的原因,而国寿的代理人又太热情了(资料外泄严重,经常有人打电话)。在平安行政事务很少,保全等业务处理起来非常简便,很多只需在网络上处理。平安的网络平台非常强大,这是其他保险公司很难比拟的。国寿的系统很差,经常登陆不上去。前几年还拿着大堆资料展业,办事也很不方便,交的资料很多很繁琐,交一份理赔或保全排队也要一小时,可见办事效率是怎样的。
平安的考核制度可以说是全行业中最严格的,一个季度考核一次,如果考核差一点,考核月过去后,公司系统就无法登陆了。可以说非常残酷。国寿则可以通融,只要主管想保,公司是不会把你干掉的,这一点在平安完全行不通。因此平安是实打实的人力,而国寿则虚有人力很多。当然了,因为平安考核严格,代理人很多,有部分人为了应付考核做出误导客户的事情,也有某些人用退佣等方式破坏市场规则,客户要擦亮眼睛选择诚信守法的代理人,这点很重要。
平安刚建之初也是国有体制,只是后边为了发展的需要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方式,吸收了其他股份,不再是单一的国有控股,现在的发展速度一日千里,因为马董很有眼光,早就布好了全面发展的大局。当然了,国寿也有它的长处,它的培训讲师水平很高,会议经营很好,而且团队伙伴之间关系很好,有很浓的人情味。这一点平安完全比不上。平安的培训讲师讲课水平一般,会议经营很不注重细节,团队伙伴之间的关系淡薄。据说最近几年国寿也在改进,但它完全在模仿平安。我觉得只要国寿的体制不改变,是很难发展成平安这样子的。而体制改变是很困难的,因为它动了很多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想发展必须来平安,如果只是想养老就去国寿吧。买保险的话,我也建议在平安买,因为平安的办事效率高,无论办什么事情都很方便快捷,而国寿的办事效率比较低,也很繁琐。理赔速度也是平安快,国寿要看情况。如果是单多的时候特别是开门红期间,人手不够的情况下,根本就没人去管理赔和保全,这时就会拖很久。平安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职权分明,不会把理赔部的人员弄来受理新单。但这两家公司都是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理赔速度效率还算高的。
如果不买平安就买国寿的产品,也可以很放心。
(以上说的句句属实,是我的亲身经历,不存在攻击抵毁。该说的都说了,不该说的也说了,信不信由你)
3. 党政工作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
4. 金融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条件有以下5个方面: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 什么单位是党组?
下列单位设立党组:
一、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四、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五、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六、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6. 党的成员是什么?
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党组)中的成员。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7.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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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刘国清个人简介?
刘国清教授,男,汉,江苏江阴青阳人,“清清我”经络康复养生创始人,1988年毕业于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本科,曾任上市公司中层管理10年,1996年底白手创业,投身于健康养生慢性疾病康复行业,拜师尹志超教授。
至今已成为中国大健康行业领军人物,系国家高级营养师,中国保健会保健品推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管院健康康复行业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副所长,中管院商学院客座教授,北大博雅客座教授, 成为2022年度邮票上的纪念人物,荣耀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2024质量先锋称号,1997年创立了“清清我”健康美丽俱乐部,该平台系以国家级水平。
2. 两家保险公司你会选择哪一家?
对于这两家公司我最有发言权,因为我在国寿工作了七年,在平安工作了五年,内部是什么情况我一清二楚。
2007年我研究生毕业回广州找工作,在南方人才市场前台存放了一份简历,过了几天就接到了一个助理的电话,说一个五百强公司招聘职业经理人,是培养主管的,在每人身上投放十万元培养半年。问她是什么企业,没有说,过了一天,又有一个主管打电话来让我去面试,告诉我是中国人寿。我对保险毫无概念,当时还很兴奋,觉得刚毕业可以当经理很开心,就去应聘了。面试了三轮,确实比较艰难,最后一轮面试是培训部老总做面试官,一见面就问我为什么河涌的"涌"字有两个读音,我很紧张,有点语无伦次。最后艰难地通过了面试,主管还跟我说是破格录用,因为我刚毕业毫无工作经验,本来是不合格的。为了这难得的机会,我推掉了两个高校的工作。一个高校的主任听说我去做保险,就语带讥讽地说:"你一个研究生去卖保险?快别做了,来我们这里上班吧!"我听到他对保险从业者的鄙夷感觉很生气,就拒绝了。
当时国寿对我们确实很重视,只开了两期班,请了最好的导师和著名的经济分析师来给我们进了为期半年的培训,半年内我就晋升了经理,当时还请我在市公司主管会议上作了分享,看着黑压压的人头,紧张得双腿发抖。
可以说我对于这第一份工作是很重视的,在国寿做了七年,期间也有很多其他保险公司来挖角,都被我拒绝了,我是一个忠诚的人,对第一家培养我的公司很有感情,不想到其他地方去。
可是为什么后来最终离开了呢?因为工作多年,我发现国寿的路走偏了,它为了追求业绩和人力的发展做出了很多违背道义良知的事情。
国寿是国有控股企业,70%属于国有股份,但国有体制的弊端也很明显,内勤的权力高于外勤,而很多公司领导是官员的角色,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需要漂亮的成绩单,为了得到高业绩和高人力,不惜误导代理人,用"停售"、"升级"等各种理由摧生保费,而代理人往往受高层误导做出误导客户的事情,领导在产品说明会上夸大收益,他们拍拍屁股高升去了,但后果都由代理人承担。人力不够人头凑,于是产生了很多虚有人力。产说会从年头打到年尾,代理人付出的成本越来越高,而团队主管还要看公司领导脸色办事,还要过年过节上贡。如果团队做得太大威胁到公司领导的利益,他们还能不看基本法把团队拆散,把人力给听话的主管。在国寿,很讲人情,制度是可以通容的。从上而下,都要看关系办事。连前台的服务人员,我们都要讨好他们,否则,处处给你脸色看,连交个单都不方便。
为了产生更多的业绩,公司领导甚至把在职人员的客户资料分给其他代理人去跟进,美其名曰你不开发就让别人去开发,孤儿单的资料外泄很严重,客户接电话都接烦了。在国寿,保单基本没有继续率的要求,很多代理人做大单不看客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第二年退保的很多。
我觉得国寿走的不是正道,它的行为是在杀鸡取卵,把老客户开发得没法再开发了,实在不利于团队的发展。在国寿代理人聚在一起就骂公司,很少人愿意做主管。因此我入司七年以来,国寿的人力都没有多少增长,甚至可以说是负增长。
其实我不想说国寿不好,因为毕竟在国寿工作了多年,可是它实在太让人失望了。为了帮我的客户变更投保人,我带她去营业区前台办理,排了一条长长的队,听说是VIP客户,也不受理。最后只好去八旗二马路办,但那个工作人员办事慢吞吞,还处处为难客户,办到晚上六点还没办好。客户说旧的护照作废了,拿了新护照来,她仍然坚持让客户出示旧护照才肯帮他办,还是客户生气了才办好了。这件事让客户对公司的服务很不满,我在其中也很为难。
反观作为老二的平安,它一直在平稳地发展,它在初成立那些年,早就拿了金融牌照,顶住了压力,坚持混业经营。到了今天,成果已经显现出来了。它的快速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经过积累才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我进入平安以后,才发现平安完全不是国寿领导所讲的那样,他们说平安急进,拿平安当年的投资富通失败和投连险退保风波来一再攻击平安,而我看到的是,平安的制度健全,经营稳健。公司对代理人的品质监管很严格,对初入司的人员,营业区都会安排讲师逐字逐句讲解《弟子规》,教育新人诚信守法,按规矩办事。公司对继续率有考核指标,很多代理人不敢做大单,是考虑到客户第二年是否有经济能力续保。大部分代理人不敢做代签名、夸大宣传、让投保人退保另投等违规行为,因为公司在这方面监管很严格。公司也不允许我们宣扬险种停售来误导客户投保。而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监管也很严格,孤儿单的资料一般代理人是拿不到的,这也是部分客户抱怨说平安代理人离职以后就很少人骚扰他的原因,而国寿的代理人又太热情了(资料外泄严重,经常有人打电话)。在平安行政事务很少,保全等业务处理起来非常简便,很多只需在网络上处理。平安的网络平台非常强大,这是其他保险公司很难比拟的。国寿的系统很差,经常登陆不上去。前几年还拿着大堆资料展业,办事也很不方便,交的资料很多很繁琐,交一份理赔或保全排队也要一小时,可见办事效率是怎样的。
平安的考核制度可以说是全行业中最严格的,一个季度考核一次,如果考核差一点,考核月过去后,公司系统就无法登陆了。可以说非常残酷。国寿则可以通融,只要主管想保,公司是不会把你干掉的,这一点在平安完全行不通。因此平安是实打实的人力,而国寿则虚有人力很多。当然了,因为平安考核严格,代理人很多,有部分人为了应付考核做出误导客户的事情,也有某些人用退佣等方式破坏市场规则,客户要擦亮眼睛选择诚信守法的代理人,这点很重要。
平安刚建之初也是国有体制,只是后边为了发展的需要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方式,吸收了其他股份,不再是单一的国有控股,现在的发展速度一日千里,因为马董很有眼光,早就布好了全面发展的大局。当然了,国寿也有它的长处,它的培训讲师水平很高,会议经营很好,而且团队伙伴之间关系很好,有很浓的人情味。这一点平安完全比不上。平安的培训讲师讲课水平一般,会议经营很不注重细节,团队伙伴之间的关系淡薄。据说最近几年国寿也在改进,但它完全在模仿平安。我觉得只要国寿的体制不改变,是很难发展成平安这样子的。而体制改变是很困难的,因为它动了很多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想发展必须来平安,如果只是想养老就去国寿吧。买保险的话,我也建议在平安买,因为平安的办事效率高,无论办什么事情都很方便快捷,而国寿的办事效率比较低,也很繁琐。理赔速度也是平安快,国寿要看情况。如果是单多的时候特别是开门红期间,人手不够的情况下,根本就没人去管理赔和保全,这时就会拖很久。平安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职权分明,不会把理赔部的人员弄来受理新单。但这两家公司都是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理赔速度效率还算高的。
如果不买平安就买国寿的产品,也可以很放心。
(以上说的句句属实,是我的亲身经历,不存在攻击抵毁。该说的都说了,不该说的也说了,信不信由你)
3. 党政工作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
4. 金融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条件有以下5个方面: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 什么单位是党组?
下列单位设立党组:
一、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四、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五、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六、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6. 党的成员是什么?
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党组)中的成员。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7.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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